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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哪些规范要求

发布时间:2020-09-19 16:05:27 人气: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规范要求主要涉及系统组成、设置原则、安装与调试等方面,核心依据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等国家标准。
系统组成与设备要求:
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组成;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应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系统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报警后应提醒维护人员排除隐患,而非直接切断电源。
设置场所与原则: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如电影院、体育馆、商场等)宜设置该系统。
民用机场航站楼、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等民用建筑应设置该系统。
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应根据建筑物性质、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情况确定;无消防控制室且探测器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探测器。
安装与调试要求:
剩余电流式探测器应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如第一级配电柜的出线端),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下一级配电柜设置。
测温式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重点监控接头区域的温度变化。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保护区域附近;未设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调试时应检查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如剩余电流、温度、故障电弧报警),监控设备的功能(如自检、消音、复位)应符合国家标准。
其他要求:
系统供电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接地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引入设备的电缆或导线应固定牢靠,端子板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
探测器安装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应有安全接地;输出回路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²的双绞铜芯导线。
以上规范要求旨在确保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效发挥早期预警、火灾预防的作用,满足不同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控需求。

标签: 火灾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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